
近日,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林区日常巡护中发现一只疑似猫头鹰的鸟类受伤,巡护民警立即对该鸟类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并喂食水、猪肉等食物。经专业人员确认,该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检查中,民警发现该猫头鹰除一只翅膀受伤外,生命体征良好,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专业医院进行救治。经过民警的细心照料,在具备了野外生存的条件下将该猫头鹰放生回归大自然。
近年来,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一直把保护野生动物作为一项常态化重点工作。每年组织不低于两次保护和打击野生动物专项行动,2020年已救助并放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6只,“三有”动物9只。同时,利用爱鸟周及保护候鸟专项行动等时段,向群众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特别是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更是加大了宣传打击力度,清查市场、饭店和野生动物训养繁殖场所,用实际行动保护了我县野生动物资源。
《刑法》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猎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民警提醒:
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如果您发现被困野生动物,或者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请一定第一时间联系我们。报警电话:110;0932486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