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新春佳节氛围,让广大市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春节期间规范烟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周边;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天然气管道、停车场、窨井盖内、重要物资仓库、木材纸壳堆放处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建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台;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管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二、禁止经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高空礼花弹等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
(二)无规则飞行轨迹的“二响”、“三响”、“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险品;
(三)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六)“地雷”、“开天雷”、“雷王”、“拉炮”、“摔炮”、“鱼雷”、“鱼炮”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七)孔明灯(许愿灯)等会飘浮的纸制灯笼;
(八)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妨碍交通秩序。
四、烟花爆竹、焰火燃放规定
单位、个人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按照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求,到政府指定区域燃放。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危险等级分级管理的规定、资质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按照焰火燃放规程进行燃放,确保焰火燃放全程安全有序,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违规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希望广大群众春节期间响应号召,齐心协力,从我做起,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选择安全、低碳环保的过节方式,为建设文明、绿色、美丽的定西做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西市公安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