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4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省政府工作规则)印发实施后,市政府组织专门力量依照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对2019年制定印发的《定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部分和第七章合法性审查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座谈讨论、征求意见、专题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形成新的《定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新的《定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于10月13日印发公布。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定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十一章六十条,修订完善后变为十一章六十二条。主要删减1条,增加1条,结构调整1条,修改6条。
(一)删除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研究提出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市委同意后,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每年向社会集中公布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的规定。因为决策事项目录的提出、制定和公布,第二章目录管理中有详细的规定。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列为第九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十条。
(三)将第十一条“市政府对决策事项研究通过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后按程序印发。”修改为“市政府对决策事项研究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汇报市委的,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后按程序印发”,使表述更准确。
(四)第三十八条中增加第二款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的内容。
将第三十八条原第二款“决策草案形成后,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重点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方案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修改为:“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初审时,重点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方案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列为第三款。
原第三款“决策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审议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为:“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初审、集体研究审议后报送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列席会议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法未经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单列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后的内容与省上规定一致。
(五)原三十九条调整为第四十条,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与省政府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保持一致。
(六)原四十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根据工作实际和县区意见,增加了“被退回的自重新送审之日起计算合法性审查期限”的内容。
(七)按照省《规则》具体规定,新增审查方式的具体规定,列为第四十二条,具体内容与省政府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一致。
(八)第四十四条增加了第四项内容:(四)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出具决策合法的审查意见。修改后的内容与省政府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一直。
(九)在附则明确新修订的《细则》实施后,原《细则》废止。
上述条文内容增删调整后,其他条文序号按新的逻辑关系作了重新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