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建设质量强市,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追赶发展,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定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7日。
联系人: 任玉珍 联系电话:0932-83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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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定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定西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质量强市,激励在全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定西市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追赶发展,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建设质量强市的部署要求,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由定西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扶持并激励一批质量管理模式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全国、全省和全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以及质量管理成果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在定西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的指一线员工、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领域专家学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价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开展一次评审,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市政府质量奖每届通过评审的组织和个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通过评审的组织和个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当年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设定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通过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每年7月份向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评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激励扶持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质量奖的名义,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者接受捐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通过评审的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细则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评审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向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候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对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六)承办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以及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国、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定西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行业或本市质量水平和绩效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具有显著卓越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申报个人如为组织主要负责人,其所在组织近5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申报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并推荐上报,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市级行业协(学)会、联合会也可以受理本行业内组织和个人的申请材料,经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推荐。
第四章 评审和确定
第十四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等环节。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十六条 陈述答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组织专家评审组评议打分。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对于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通过资料评审的申报个人列入市政府质量奖入围名单,由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根据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并报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审定公示。候选名单经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建议名单,由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对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定,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积极鼓励市内特色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科研技术机构,以及成长性强的新兴行业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对通过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审的组织,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对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个人,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激励资金;对通过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审的个人,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激励资金。以上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由市财政按程序直接拨付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选先等方面,对通过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审的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通过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审的企业开通融资绿色通道,提供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对有直接融资需求的,优先纳入全市上市企业资源库,优先推荐优质券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供企业自主选择。
第二十八条 通过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审的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作为“定西市五一劳动奖状”“定西市青年文明号”的推荐对象;对相关组织负责人和个人,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作为“定西市五一劳动奖章”“定西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推荐对象,并优先推荐相应的省级、国家级表彰。通过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中国质量奖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要将质量奖扶持激励资金用于质量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投入等方面。
第三十条 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定西高新区质量强县(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市、县区两级政府质量奖。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定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评审年度,且不得将“定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在获得称号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资格,并向社会通报,10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及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