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包括教育领域许可准入事项1项、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9项,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 |||||
序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事项 |
1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特定教育机构 | 216001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民办和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及幼儿园、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办学许可;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 | 教育部 | 设置民族学校和民族托幼园(所)批准(北京) |
二、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管理部门 | ||
1 | 禁止开展违反中国法律,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教育对外交流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教育部 | ||
2 | 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教育部 | ||
3 |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举 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教育部 | ||
4 |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教育部 | ||
5 |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教育部 | ||
6 |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 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执行)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教育部 | ||
7 | 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 | ||
8 | 禁止民办园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禁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 | ||
9 |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教育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