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夯实底子是全面落实提标政策和全面推进解困纾困工程实施的基础。在今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提标政策和城镇困难群众解困纾困工程实施中,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提标精神和市委办、市政府下发的《定西市城镇困难群众解困纾困工程实施方案》(定办字﹝2023﹞4号)的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人”和“属地管理、划定片区、细化小区、以房找人”的原则,深入开展全覆盖排查摸底,分层认定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其他低收入家庭和符合其他解困纾困条件的家庭,分类建立台账,分层分类落实保障救助和解困纾困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应解尽解。
二、强化日常动态监测管理。持续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对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低保全额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对城市低保差额和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或退出。持续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包村居领导、结队帮扶干部以及其他承担社会救助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救助主管部门,及时落实救助政策,持续完善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机制。持续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依托省上困难群众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对象及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对反馈的监测预警信息,加大入户核查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相应救助范围。持续完善信访查处机制。全面开通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积极主动接听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复查核查群众反映的救助事项和问题线索,限时调查处理。及时办结群众信访事件,按规范程序查处。
三、全面落实“两个扣减”政策。在认定保障对象资格、合理确定保障类别和补助水平时,全面落实“两个扣减”政策,有效解决因学因病刚性支出较大“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一是因学因病因残刚性支出扣减标准。1.因学刚性支出的扣减标准。因学刚性支出中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必须支出的生活费以实际支出为准。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全市高校在读大学生每人每年按照2万元、租房在读高中生每人每年按照1万元、租房在读其他学生的费用每人每年按照4000元的标准予以扣减。对实际刚性支出超出指导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核定。2.因病刚性支出的扣减标准。住院患者因病刚性支出扣减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住院费用。是指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的自负费用;二是必须支出的交通费;三是陪员每人每天基本生活费。陪员每人每天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住院治疗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计算。陪员人数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确认,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两人认定。慢性病患者刚性支出扣减的标准是: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结合病情、平时治疗、用药检查发生的费用(需要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在扣除医保和其他商业健康保险报销费用后的自负费用。3.因残刚性支出的扣减标准。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支出费用。因残康复治疗和辅助器械支出按照相关票据认定,正在住院康复治疗的根据预交费用情况合理推算确定;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票据实际支出认定;陪员每人每天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住院治疗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扣减。陪员人数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确认,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两人认定。二是就业成本的扣减标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就业必需的成本费用。指导标准为:按照就业收入年总额的20%予以适当扣减。入户调查时原则上要求调查对象提供收入银行流水账,调查人员按照流水账核算扣减金额。在入户核查时,调查对象无法或不愿意提供收入银行流水账,自报的收入扣除了就业必要的成本(交通、租房、技能培训等费用)时,调查人员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不再扣减。
四、全面落实保障救助政策。落实常态化保障救助政策。按照当年的新标准全面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重新确定保障对象、保障类别、补差金额,5月底完成提标任务,6月10日前按照新标准、新人数、新类别、新补差完成提标资金和补发资金发放。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残疾人补助标准上浮20%政策。落实阶段性救助政策。按照省上的要求,及时落实阶段性救助政策。与相关部门联合,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标准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实施单人户施保;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供养费用全部豁免,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纳入城市低保全额、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保障;对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实施单人户施保。落实低保“渐退期”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虽然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因学因病因其他特殊原因刚性支出仍然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给予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的渐退期。落实特殊群体关爱服务政策。按照特困供养“四个一”服务的要求,加大“资金+物资+服务”保障模式,在做好常态化监管监护服务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做好温暖安全越冬物品物资等生活必需品的集中采购,确保冬季来临前发放到位。(通讯员周绪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