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兜底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是2009年建立运行的,2015年,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有力提升了全市临时救助制度的规范化管理运行水平。“十三五”期间,全市临时救助总支出5.1亿元,占全市“十三五”期间各类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9%,平均每年1亿元,累计救助60万人次。在脱贫攻坚进入关键阶段的2018、2019、2020年,全市每年临时救助资金的支出量达到了2亿元,在助脱贫、阻返贫、防致贫、稳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立下了“汗马功劳”。
结合新时代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多元化的救助需求,针对当前我市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短板不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市上对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了《定西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细化了对象范围。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下列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对学困户、病困户在公式法计算的基础上,提出了指导性救助标准,突出了重点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意见》规定了暂时解困救助、重大疾病救助、其他类型救助3种救助类型。
《意见》细化了救助标准。《意见》将救助最高救助标准
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到5万元,明确了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程度较轻的急难型救助,按照乡镇审批权限,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下列具体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意见》明确了办理程序。凡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完成入户调查,提出救助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乡镇(街道)可实行800元以内的“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意见》明确了其他事项。一是明确了审批权限。将乡镇(街道)“小金额救助”审批权限由原来的500元调整到800元,同时将对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内临时救助的审批权下发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权限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10000元;县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权由原来的5000元至25000元调整为10000元至50000元。二是明确了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的及时性和时效性。三是明确了预拨资金标准。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的预拨标准由原来的户籍人口每人1元调整到每人2元。(通讯员周绪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