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及必要性
城市供水用水是城市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设施,极大地影响着城市的生产与生活,是每个城市的“生命线工程”。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按照市政府的安排,我局负责对原《定西市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主要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对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
二、制定工作情况
为了做好《定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多次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的初稿。初稿完成后,我局在市住建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2020年11月9日市住建局主持召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市市场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水投公司、安定区政府 、供水企业、物业企业、部分群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参会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并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正式的送审稿。下一步,我们准备将《办法》提交市长专题会议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J/206-200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四、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九条,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职责、 水质安全管理、 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 水价和水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供水设施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职责划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二)关于水质管理。《办法》的内容中,对饮用水各阶段的水质管理都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原水的管理,提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进行其他有碍保持水源水质的行为。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供水主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供水企业必须取得与供水能力相应的资质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供水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卫生健康和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使水质符合有关标准。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应当为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体检。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等进行检查监督,城市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三)关于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供水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提供供水服务的义务。符合城市规划且用水地点具备规定供水条件的,供水企业应提供供水服务。供水企业应将办理供水服务手续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资料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应就供水事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变更供水量或者用水类别等的,供水企业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四)关于水价和水费。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价格审批制度;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计量水表,定期抄录水表读数计算用水量。计量水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安装的计量水表进行管理维护和不定期检查,并按照规定的更换周期进行更换。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供水价格,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供水企业违法收取水费的,用水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水户发出催交水费通知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对二次供水的建设、施工、设备选材、验收及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六)关于供水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加强供水设施的巡查、管理维护工作,保证供水安全。划清了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明确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对可能损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明确了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预防性措施,避
免其它工程施工中对供水设施的损坏。对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
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明确了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供水单位、用水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标准。